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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XGK-2022-000952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发文文号:绥政发〔2021〕5号
  • 公开日期:2021年03月29
  • 发布日期:2022-04-29 09:36
  • 发布机构: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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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中心)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绥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1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1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建立透明、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绥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绥政发〔2019〕4号)、《绥德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绥政办发〔2020〕61号)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中省市及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产业发展类、项目建设类、应急救灾类、民生政策类等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监督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监管和问责。

第五条 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在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前提下,推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盘活各领域“沉睡”的专项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尽量统筹整合,捆绑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二章 资金分配、拨付

第六条 中省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部门应当从预算指标文件下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中省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文件,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部门(或会同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和项目实施计划,及时确定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从项目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从预算指标文件下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通过陕西“财政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完成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专项资金预算无法执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履行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相关主管部门;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追减预算、取消项目计划、收回资金统筹使用等措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原则上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专项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系统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健全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类专项资金从项目库中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安排项目和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资金来源,杜绝负债建设。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评审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并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工程类(含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决算审计;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进行预算审查及决算审计;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预算审查及决算审计。

(一)工程类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当从报送项目预算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预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从项目建设完成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决算和决算审计。

(二)工程类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应当从报送项目预算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预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从项目建设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决算和决算审计。

(三)工程类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应当从项目建设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决算和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除工程类项目外,其它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结算。

第二十条 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按照中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工作(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从项目验收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结论,参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结论上签名并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应当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结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台账。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或备案表、工程预算和结算及审计(审核)报告、公示及有关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并对其完好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绥德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绥政办发〔2020〕61号)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复确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建设内容或地点。如确需变更,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与程序予以审核。涉及重大项目的调整,需报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专项资金账务处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单,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程类(含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支付款项所需资料:

(一)预付工程启动款或未预付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附工程施工合同书、预算审查意见书、批复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或备案表、收款凭据(预付款时)或合法的税务发票(进度款时)。

(二)工程类项目投资额100万以上的,支付进度款时需附进度验收意见书(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验收)。

(三)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时,需附竣工验收资料、决算(结算)审计(审核)报告、合法的税务发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补贴补助类项目支付款项所需资料:

(一)企业补贴类项目需附工程施工或设备购置合同书(协议书)、项目验收资料、合法的税务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贴息类项目需附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账单据、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农户或个人补助类项目需附补助花名表或收款凭据、项目验收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支付款项所需资料:中介服务费合同书、批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或备案表、合法的税务发票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类项目支付款项所需资料:政府采购合同书、政府采购验收资料、合法的税务发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原则上预付启动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付款项: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建设内容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财务资料和凭证的;

(五)背离项目工程概算、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

(六)超出规定支出范围及其他不合理支出的;

(七)其它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投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公开。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采取跟踪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全面的监督评价。

第四十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

(二)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 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财政部门收缴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省市财政部门及行业部门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